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901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1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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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
违法情节 | 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下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下的;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上的。 |
违法程度 | 轻微;一般;严重 |
处罚基准 | 予以警告;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方式 | 罚款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立案 | 7个自然日 |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理。 | 立案、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 | 30个自然日 |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理。 | 调查报告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53个自然日 |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理。 |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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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粮油仓储单位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