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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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901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1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2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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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违法情节 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下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下的;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或油脂数量600吨以上的。
违法程度 轻微;一般;严重
处罚基准 予以警告;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方式 罚款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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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7个自然日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理。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30个自然日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理。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3个自然日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理。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粮油仓储单位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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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1293;0531-51761292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7楼711室(监督检查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127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6楼605室(政策法规处)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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