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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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901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1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2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依据内容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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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
违法情节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违法程度 一般;严重
处罚基准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方式 罚款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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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7个自然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立案 30个自然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3个自然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怎么处罚?

    回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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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1293;0531-51761292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7楼711室(监督检查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127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6楼605室(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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