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901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1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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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 |
违法情节 |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违法程度 | 一般;严重 |
处罚基准 |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方式 | 罚款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立案 | 7个自然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立案、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立案 | 30个自然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调查报告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53个自然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怎么处罚?
回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