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901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055W237025901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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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立案 | 7个自然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 立案、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 | 30个自然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 调查报告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53个自然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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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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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回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