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联办机构 |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供销社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税务局 省证监局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市级推荐,市级农业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省级公布,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材料初审、综合评审、名单审定、公示等,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公布。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张同政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7866166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08室 | |
行使内容 | 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市级推荐,市级农业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省级公布,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材料初审、综合评审、名单审定、公示等,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公布。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数量限制 | 根据申报通知确定数量等额提出申请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408房间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证监会 供销合作总社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经发〔201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0号文件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2〕3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督导企业落实社会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市级推荐材料 | 6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受理市级推荐材料 |
审查 | 组织材料初审、综合评审 | 20个工作日 | 对材料符合性审查 | 审核申报企业材料 |
决定 | 汇总中介机构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联合审定 | 20个工作日 | 综合评审结果审查 |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联合审定 |
办结 | 发文公布 | 20个工作日 | 发文公布 | 发文公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4.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通过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
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按50%执行。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对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黄河滩区迁建范围内的企业,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范例).doc |
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其他 | 非必要 | - | - |
企业出口备案证明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企业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其他 | 非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认定标准
回答:参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