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罚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省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 |
窗口名称 |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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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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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6051403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新闻出版署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83087309
受理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