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7302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69X67370273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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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省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光盘复制单位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复制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 |
发文字号 | 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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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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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复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