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27302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69X6737027302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省委宣传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1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光盘复制单位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复制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字号 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
依据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查看全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无办理流程信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新闻出版署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83087309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常见问题

  • 1

    问 : 该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复制管理办法》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75291

窗口咨询地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75212

窗口投诉地址: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