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基本编码:370834005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016L2370834005001
本事项由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410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食堂楼208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对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通报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第473号令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公示决定 | 对通过省级审核的先进名单进行公示通报 | 10 | 对通过省级审核的先进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 对先进名单进行公示通报 |
省级审核 | 组织省级工作人员对市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 20 | 各级推荐材料手续齐备,事迹真实 | 对符合要求的推荐表盖章并整理先进名单 |
市级推荐 | 组织所辖区内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 20 | 按照要求审查报送材料真实性 | 整理并报送省级农业普查机构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在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并被当地推荐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山东省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审评前统一下发表式 | 必要 | 农业普查表彰文件推荐表(空白表).doc | 农业普查表彰文件推荐表(示例样表).doc | - | 经市级普查办审核 | - |
常见问题
问 : 农业普查表彰的对象是哪些
回答:对认真执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