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项目审核
基本编码:371006010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38K2371006010001
本事项由社会发展科技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杨丹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51751113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 A18 |
审批结果名称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717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采集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方案合理; (四)通过伦理审查; (五)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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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717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采集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方案合理; (四)通过伦理审查; (五)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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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估 | 3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公布审核结果 |
审核 |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估 | 15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完成材料审核 |
受理 |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估 | 2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受理申报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电话:0531-88871760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A4 | - | 窗口提交,快递邮寄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家科学技术部 | 必要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申请书(空白样表).doc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 -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提交材料的网站是什么?
回答:https://fuwu.most.gov.cn/html/xz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