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是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审计报告 | 法律依据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检查报告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第3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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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财发[2003]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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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计发〔2004〕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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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