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权限)(延期申请)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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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510600203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000125106002

本事项由省应急厅(部分已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已下放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0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孟圆圆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234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C01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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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C01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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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年2 月16日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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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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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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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89号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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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 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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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89号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七条: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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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5 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审核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2 对审查过程、结果进行审核。 -
审批 经负责人审查签字 2 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制证/发证 制作证件并发放 1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发放证书、文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申请书.doc.doc 示例样表.doc.doc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 1、内容真实;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0 - 营业执照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由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doc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doc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本填写后上传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示例.docx.docx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示例.docx.docx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 1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省、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必要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示例样表.doc.doc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示例样表.doc.doc 内容真实有效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原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示例.jpg.jpg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示例.jpg.jpg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0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承诺半年内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 必要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jpg.jpg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jpg.jpg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原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示例样表.doc.doc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示例样表.doc.doc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复印件 电子 0 -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doc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doc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复印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法定机构产生 必要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示例样表.doc.doc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示例样表.doc.doc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 电子 1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本填写后上传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示例样表.doc.doc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doc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本填写后上传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编写要求 -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示例样表.doc.doc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示例样表.doc.doc 申请人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工程验收,经整改确认后,形成纸质材料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示例样表.doc.doc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示例样表.doc.doc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本填写后上传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复印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的装置、设备经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需要提供 必要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示例样表.doc.doc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示例样表.doc.doc 此示例样表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备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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