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东城社区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潍坊市坊子坊城街道派出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村(社区)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窗口名称 | 潍坊市坊子坊城街道派出所 |
办理地点 | 潍坊市坊子坊城街道派出所 - 1 |
办理结果名称 | 户口迁移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上级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16〕1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第五十八条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第六十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第六十一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生计划文件;(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三)录取通知书;(四)户口迁移证。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第六十二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第六十三条 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第六十四条 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二)就业单位集体户;(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第六十五条 我省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第六十七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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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审核 等待结果 | 户口迁移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申请表填写正确 | 受理 审核 等待结果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坊子司法局
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5号
电话:0536-7606517
行政诉讼
部门: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长宁街71号坊子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6-7661513
受理条件
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