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新办)
基本编码:000106106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38K2000106106002
本事项由省科技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9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大厅B-04窗口(其他事务类窗口) - B-04 |
审批结果名称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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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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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 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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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测机构,可由各申请单位自行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 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国家科委统一制定,全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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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许可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将有关材料(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专家组验收报告、批准文件)报送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附件3、附件4)。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测机构,可由各申请单位自行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国家科委统一制定,全国有效。 第十三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每年的复查。复查合格者,许可证继续有效;任何 一项条件复查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并接受再次复查。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实验 动物生产或使用资格,由发证部门收回许可证。但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每年复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组织实施。 每年的复查结果报国家科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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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 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在出售实验动物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附件5),并附符合标准规定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内容应该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规格、动物数量、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名称、用途等。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许可证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六个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按照对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申核办理。 第十三条 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变更适用范围,按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办理。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设施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失祉领。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未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研究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生产、使用不合格的动物,一经核实,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许可证发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等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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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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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每年的复查。复查合格者,许可证继续有效;任何 一项条件复查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并接受再次复查。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实验 动物生产或使用资格,由发证部门收回许可证。但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每年复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组织实施。 每年的复查结果报国家科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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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受理材料 | 1 | 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 - |
承办 | 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 1 | 通过专家现场验收。 | - |
审核 | 审核申请材料及专家验收意见 | 1 | 审核申请材料及专家验收意见,材料齐全,意见真实客观 | - |
办结 | 审核材料,做出决定 | 1 | 材料齐全,做出决定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人自备,从政务服务网上下载模板后填报。 内容完整详尽,齐全。 1.单位地址与设施地址和设施地址基本一致;地址如不一致,则提供的场所租赁协议期应超过许可时限(5年以上) 2.申请书2.1中,设施类别、动物品种及等级表述规范、准确。 | 内容完整,齐全 | - |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三个月内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三个月内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空白).doc |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三个月内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示例样表).doc | 由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申报单位可联系具有实验动物环境设施项目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后获得。报告应涵盖与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申请书中全部环境设施。 | 齐全,报告应涵盖与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申请书中全部环境设施。 | - |
实验动物笼器具的来源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实验动物笼器具来源证明(空白).doc | 实验动物笼器具来源证明(示例样表).doc | 本材料可向本单位出售笼器具单位提供,可以提供购入时的票据、合同等材料。 | 材料齐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单位申请本项业务,可不提交实验动物笼器具来源证明。 | - |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清单及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协议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清单及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协议的复印件(空白样表).doc |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清单及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协议的复印件(示例样表).doc |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清单及质量检测人员名单:由申请人自备;委托检测协议:由申请单位与具有实验动物环境设施项目CMA资质单位签订协议。 | 材料齐全 | - |
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空白).doc | 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示例样本).doc | 申请人自备。申请单位根据实验动物现场设施绘制形成。 材料真实,齐全。 1.所涉及房间区域与提供的环境检测报告应一致。 2.图中应标清,人员、物品、动物流向。 3.现场验收时将核实现实场地与平面图是否相符。 | 材料齐全 | - |
实验动物规章制度及SOP目录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必要 | 实验动物规章制度及SOP目录(空白).doc | 实验动物规章制度及SOP目录(示例样表).doc | 申请人自备。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流程、管理情况制定。 实验动物规章制度及SOP上传电子版目录,专家现场验收时需核验实验动物规章制度及SOP目录所对应全文。 | 材料齐全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