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备案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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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1054002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1054002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工作日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处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备案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行使内容 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备案
网上办理深度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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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数量限制 -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街道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1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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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备案材料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有效、合规、齐全 完成受理
审查 审查备案材料 5个工作日 符合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有关规定 完成审查行成审查意见
办结 按照审查意见结果进行办理 2个工作日 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完成备案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7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电话:0531-85964831

受理条件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备案表
备案表
原件 电子 1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备案表.doc 备案表.doc - - -

常见问题

  • 1

    问 : 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备案依据是哪些?

    回答: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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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31-8595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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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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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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