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区县社保中心 | 联办机构 | 转出方经办机构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其他\^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处 - |
办理结果名称 | 转移接续完毕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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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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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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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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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3〕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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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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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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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受理条件
缴费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参保人员。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居民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转入申请表.xls | a96bd215752ff95717818ee1a2fe916.jpg |
常见问题
问 : 能否网办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