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基本编码:37101101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8XQ237101101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区)分级管理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5窗口 - B5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募捐方案备案网上填报,予以备案。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三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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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0.5个工作日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
审查 | 审查募捐方案备案 | 1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予以备案 | |
备案 | 予以备案 | 0.5个工作日 | 通过备案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备案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或直接在办理系统网上填报即可 | 必要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