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区)三级分级管理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 |
办理结果名称 | 网上办理通过,予以备案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三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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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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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异地公开募捐备案申请 | 1个工作 | 审查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 受理或者不受理补充材料 |
审查 | 受理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3个工作日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审查通过 |
备案 | 备案 | 1个工作日 | 无 | 备案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公开募捐。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doc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示例.docx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jpg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jpg |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docx |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docx |
常见问题
问 :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如何进行公开募捐?
回答:1.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2.向其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3.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