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基本编码:371011008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8XQ2371011008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区)分级管理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绪丰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1317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乘坐 102路/K102路、128路/K128路、165路/K165路、41路/K41路、49路、72路/K72路、82路/K82路、K100路、K52路、K54路、K96 到饮虎池下车步行80米 | |
行使内容 |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4楼404室(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 |
办理结果名称 | 转赠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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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60个工作日 | 慈善组织清算后剩余财产,在其章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 | 转赠并向社会公告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