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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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72135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000172135000

本事项由省药监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0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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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窗口- B04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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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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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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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72号)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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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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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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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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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许可决定 做出许可决定 3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补充通知》 -
处室主办 对受理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核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属于十七条《购用证明》申请范围: (1)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2)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 (3)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4)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5)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 2.具有合法使用的需求。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省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表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省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表.docx 省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表.docx 暂无 暂无 -
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doc 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doc 暂无 暂无 -
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的现场检查报告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区域检查分局 必要 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的现场检查报告.doc 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的现场检查报告.doc 暂无 暂无 -
药品销售合同及购买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新取得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批准文号以及一年以上不生产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药品销售合同及购买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新取得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批准文号以及一年以上不生产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doc 药品销售合同及购买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新取得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批准文号以及一年以上不生产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doc 暂无 暂无 -
省局批准的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批件《麻黄素购用证明》购用单位留存联复印件和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发票复印件(麻黄碱苯海拉明片和茶碱麻黄碱片生产企业提供)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省局批准的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批件《麻黄素购用证明》购用单位留存联复印件和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发票复印件(麻黄碱苯海拉明片和茶碱麻黄碱片生产企业提供).doc 省局批准的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批件《麻黄素购用证明》购用单位留存联复印件和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发票复印件(麻黄碱苯海拉明片和茶碱麻黄碱片生产企业提供).doc 暂无 暂无 -
国内购货合同复印件(本次签订的购销合同)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国内购货合同复印件.doc 国内购货合同复印件.doc 暂无 暂无 -
上次购买的药品类易制毒增值税发票(首次购买的除外)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doc 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doc 暂无 暂无 -
加强管理的承诺书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加强管理的承诺书.png 进出口企业承诺书.png 暂无 暂无 -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doc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doc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暂无 -

常见问题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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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95031(业务);0531-51795666(业务);0531-82083189(领证);0531-68966267(领证)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窗口- B04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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