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黄屯街道办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金色嘉苑社区(中区)为民服务中心居民养老保险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金色嘉苑社区(中区)为民服务中心居民养老保险窗口 - 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金色嘉苑社区(中区)为民服务中心居民养老保险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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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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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交材料 | 30个工作日 |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 已受理 |
审核 | 工作人进行材料审核 | 30个工作日 |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 已审核 |
上报审批 | 上报高新区社保处审批 | 30个工作日 |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 已上报审批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7-2715015
受理条件
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