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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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0925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27A7370209256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公安厅反恐怖总队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公安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4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个人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 )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36号
依据内容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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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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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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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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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常见问题

  • 1

    问 : 无

    回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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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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