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柜员窗口 -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核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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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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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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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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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认真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4号)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5〕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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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 即时 | 提供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 通过、不通过 |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 即时办结 | 是否符合条件 | 告知单位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6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2-81681000
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B1.8-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doc | B1.8-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doc |
常见问题
问 : 办理注销材料
回答: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制转出的文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