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无办件类型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于倩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1916684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 | |
行使内容 |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咨询\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9月至10月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县教育局 -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财教〔2014〕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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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