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备案
基本编码:370112011003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370112011003
国家事项名称: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国家基本编码:000112012000
本事项由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55 | |
服务对象类型 | 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雷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6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 B01 |
审批结果名称 | 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登记表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1994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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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办发〔1995〕44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当场 | 提交下一个环节进行审批办结 | |
审查办结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和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 当场 | 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登记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文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设区的市政府发文 | 必要 | - | 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文书.docx | 无 | 盖设区的市政府印章 | 无 |
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仲裁委员会出具 | 必要 | 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登记表.doc | 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登记表.doc | 无 | 填报齐全 | 无 |
常见问题
问 :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的有效时间是什么?
回答: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问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吗?
回答: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问 :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需要备案吗?
回答: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