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19088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679L23702190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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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水利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取水许可证办理申请人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
依据内容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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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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