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370246001003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3210X82370246001003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十六条 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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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 |
违法情节 |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违法程度 | 严重 |
处罚基准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方式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处罚决定、结案 | 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进行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更新,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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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要求的,予以何种处罚?
回答: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