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延续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延续申请)
基本编码:370107016003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107016003
本事项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业余无线电办理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6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 - J25 |
办理结果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11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①大厅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联系电话:0531-82083186。 ②信函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邮编:250001,联系电话:0531-82083186。③网上办理 | 0 | 申请人自行申请 | |
受理 | ①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网上办理 | 1个工作日 |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 |
办理进程查询 | 可通过网络或咨询电话进行办理进程查询:0531-82083186 | 8个工作日 | 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 | |
办结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1个工作日 | 大厅领取或由大厅人员邮寄送达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91
受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二)所延续的无线电台(站)许可文件或电台执照确属本机关核发; (三)所延续的无线电台(站)客观情况没有变化; (四)申请涉及的无线电台(站)许可或电台执照有效期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改; (六)申请人没有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违法情形。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编写 | 必要 | 无线电台识别码延续申请(模板).docx | 无线电台识别码延续申请(模板).docx | - | - | 1.网上办理的上传扫描件;2.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延续和注销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姓名、身份证号、办理事宜,行政许可结果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原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机关核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必要 | 执照式样-单位普通台1024.jpg 执照式样-单位普通台10241.jpg 执照式样-个人中继台1024.jpg 执照式样-个人普通台1024.jpg | 执照式样-单位普通台1024.jpg 执照式样-单位普通台10241.jpg 执照式样-个人中继台1024.jpg 执照式样-个人普通台1024.jpg | - | -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丢失的,需在申请书说明;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必要 | 个人居民身份证样例.pd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样例).png | 个人居民身份证样例.pd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样例).png | - | - |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需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办理电台执照变更手续?
回答: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