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条件审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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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754003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754003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15 工作日
承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省级审查,市级对市县两级作业单位组织条件进行核查,不涉及乡镇级村。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材料邮寄收件人 郭建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1603696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人影楼506室
行使内容 省人影办负责对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作业。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市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报省人影办核实后,停止作业。 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每年开展作业前,需按照作业单位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后方可作业。
网上办理深度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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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数量限制 -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街道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1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审查表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送达方式 其他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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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审查、通知 由新增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通知申请单位 15个工作日 对条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作业条件进行审查 是否合格
申请 由新增作业单位提出申请 3个工作日内 由新增作业单位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
受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受理 3个工作日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受理 完成受理
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3个工作日内 对条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作业条件进行审查 完成审查
通知 通知申请单位 3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单位 是否同意开展作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8号

电话:0531-85964831

受理条件

由作业单位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审查表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审查表
原件 纸质 2 A4纸打印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审查表.docx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审查表 -示例样表.docx - - -

常见问题

  • 1

    问 : 已经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是否还需要申请

    回答:新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填写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审查表,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后报省人影办进行审查,省人影办自收到审查表15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查结果通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自办法发布之日之前,已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视为审查合格。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81603696

咨询地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81603562

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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