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市县级转报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娄山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33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类B06窗口 | |
行使内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类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类B06窗口 - B06 |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5个工作日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
办结 | 制证与发证 | 3个工作日 | 审查下列内容: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示例样表.doc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办公场地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去哪办理
回答:向当地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问 : “股东构成”的填写应注意什么
回答:必须追溯到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提交材料有什么要求
回答:须提供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