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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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1100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8XQ237031100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版本 10 行政管理相对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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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行政强制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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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催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复核。 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义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罚没款,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作出并送达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存在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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