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基本编码:372017001001
实施编码:12370100745691483A3372017001001
本事项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57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莱芜服务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钢城服务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E 01-E 08号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243、244、245号,莱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钢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单位缴存登记业务回单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受理申请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履行受理程序。 | 即时办理 | 符合受理条件 | 告知是否受理 |
2.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 即时办理 | 符合审核条件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济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3 | A4纸 | - | - | 申请人自备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 必要 | 济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docx | 济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示例样表).docx | - | - | 网上申请可以线上填写此表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线下纸质版营业执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 | 营业执照 | -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核发 | 必要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线下可免提交,可提供电子版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件.docx |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新设立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吗
回答:根据有关规定,新设立单位(或新招录职工)必须自(招录)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12345
咨询地址: 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12345
投诉地址: 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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