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基本编码:370523006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9032C2370523006001
本事项由省、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9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谢萌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67969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992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省级办理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992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号楼512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向申请者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主席令第三十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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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19年版)》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 | 鲁卫发〔2019〕20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疫苗受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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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19年版)》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 | 鲁卫发〔2019〕20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疫苗受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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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19年版)》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 | 鲁卫发〔2019〕20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并发放补偿款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送达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视同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补偿。申请人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30日内,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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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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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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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 | 鲁卫发〔2019〕20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疫苗受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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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人材料准备完整后,向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受理补偿申请。 | 1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县级审查 | 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送的补偿申请材料,向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受理申请。 | 9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审核合格或审核不合格 |
市级审查 | 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送的补偿申请材料,计算补偿金额,填写补偿审批书,向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受理申请。 | 10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审核合格或审核不合格 |
省级复审 | 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 30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审核合格或审核不合格退回 |
补偿款划拨 | 省卫健委将补偿款划拨到市级、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账户 | 30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补偿款划拨到位 |
通知受种者 | 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收到补偿款后向申请者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 | 10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 | 向申请者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省级: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损害的,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市级: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四级及其它轻型损害由设区的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身份证、户口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2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各级公安机关 | 必要 | 户口本(示例样表).jpg | 身份证(示例样表).jpg | - | 无 | -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 必要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空表).doc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 -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省市县级疾控中心或省市级医学会 | 必要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空白表).doc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示例样表).jpg | - | 无 | - |
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票据和病历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受种者就诊的医疗机构 | 必要 | 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票据(示例样表).jpg | 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票据(示例样表).jpg | - | 无 | -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省市级医学会 | 必要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示例样表).jpg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示例样表).jpg | -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异常反应的补偿是否直接向省卫健委申请
回答:不是。向所在地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申请问 : 是否所有的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都向所在地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申请
回答:不是。只有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向所在地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办公室申请问 : 新冠病毒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是否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偿
回答:不是,新冠病毒疫苗是非免疫规划疫苗,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