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下放,该事项委托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李虹,赵菲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257,82083255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层423房间 | |
行使内容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类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C03窗口 - C03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职业病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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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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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编办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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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监督发〔2012〕25号,2017年5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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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形式审查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技术审查 | 2个工作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出具审核意见 |
审批决定 | 审批决定 | 1个工作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批准、不批准 |
办结 | 制作许可文书 | 1个工作日 | 依据审批决定 | 送达许可文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已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下放,济南、烟台、青岛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请到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关部门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docx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样表.docx |
公安机关出具或地名编制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是否可与延续同时提交申请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