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
基本编码:37012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7370125001000
国家事项名称: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2503600Y
本事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45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是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法律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二章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中央驻鲁及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颁发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综合事务类B03窗口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78;0531-82083173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B03窗口 | |
行使内容 | 省级负责中央驻鲁及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颁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许可证颁发工作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类B03窗口 - B03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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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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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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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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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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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54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或委托实施2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8项。取消事项中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1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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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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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限)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
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 10个工作日 | 通过/不予通过 | |
审核 |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 2个工作日 | 通过/不予通过 | |
审批 | 经分管厅长审查签字 | 2个工作日 | 同意/不同意 | |
制证/发证 | 制作证件并发放 | 1个工作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按要求填写。 | 必要 | 空白表.doc | 示例样表(延期申请).docx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样表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文本类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 - | 营业执照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 | 营业执照.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企业不需提交) |
文本类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 - | 采矿许可证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必要 | - | 采矿许可证.pn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责任。 | 必要 | - | 安全生产责任制1.png 安全生产责任制2.png 安全生产责任制3.pn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必要 |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jpg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必要 | -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文件.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文本类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应急部门核发 | 必要 |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 必要 | - |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证明材料.jpg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1.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文本类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 | 其他 | 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单据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材料 | 必要 | - | 工伤保险缴费单据.jpg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费单据.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其他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 必要 | - | 检测报告.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救援组织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者备案书复印件 | 必要 | - | 应急预案登记备案表.jpg 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文件.jpg 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文本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工程验收,并经专家组验收签字确认 | 必要 | -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jpg | - | 1、内容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示例材料仅作参考,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材料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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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0531-68966278;0531-8208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