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办学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5038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370205038000
本事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2004年6月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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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 6个工作日 | 是否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归档的情形 | 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 23个工作日 |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
当事人申辩 |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15个工作日 | 无 | 作出复核结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16个工作日 | 无 | 结案归档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如何处罚?
回答: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