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典当行当金利率和典当月综合费率违规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701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6980840490237025701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8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在我省区域内(不含青岛)设立的典当行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典当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文字号 |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依据内容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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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发〔2018〕42号 |
依据内容 | 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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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
违法情节 |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程度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处罚基准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处罚方式 | 罚款 | 罚款 | 罚款 |
额外加罚 | - | -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无 |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立案 |
调查取证 |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无 |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取证结果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无 |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处罚或不予处罚 |
结案 | 行政处罚结案表 | 无 |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结案完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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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6132980(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在日常检查中实施此类处罚吗?
回答:答:此类处罚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