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典当行当金利率和典当月综合费率违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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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701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6980840490237025701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8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在我省区域内(不含青岛)设立的典当行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典当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依据内容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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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发〔2018〕42号
依据内容 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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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违法情节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程度 轻微 一般 严重
处罚基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处罚方式 罚款 罚款 罚款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查看全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立案
调查取证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取证结果
行政处罚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处罚或不予处罚
结案 行政处罚结案表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结案完毕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电话:0531-86132980(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在日常检查中实施此类处罚吗?

    回答:答:此类处罚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后实施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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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83991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其他事务类综合受理窗口三楼B01,B03,B04,A12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395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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