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5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无线电业务办理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6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25号窗口 - J25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线电台执照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11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五十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 | 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 材料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一步审核,结合申请材料,并根据本省无线电台站规划及使用情况,作出审查初步结论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 10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无线电台站规划和使用要求 | 审查初步意见 |
决定 | 根据审查初步结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 2 | 审核办理流程、办理规范性、是否符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条件 | 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办结 | 出件,邮寄或现场领取行政许可结果 | 1 | 无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邮寄或现场领取行政许可结果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820507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空白 .doc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空白 .doc |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空白.doc |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空白.doc |
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业余无线电台变更申请(模板).docx | 业余无线电台变更申请(模板).docx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个人居民身份证样例.pd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样例).png | 个人居民身份证样例.pd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样例).png |
原有无线电台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执照式样-单位普通台1024.jpg;执照式样-个人普通台1024.jpg;执照式样-个人中继台1024.jpg | 执照式样-单位普通台1024.jpg;执照式样-个人普通台1024.jpg;执照式样-个人中继台1024.jpg |
常见问题
问 : 什么情况可以提交变更申请?
回答:包括更改无线电台的事项说明,例如更改技术参数、更改使用设备、更改使用人、增加减少设备等,更改使用频率、设台地址的需按照新设置无线电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