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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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112011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370112011001

国家事项名称: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国家基本编码:000112012000

本事项由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司法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57
服务对象类型 行政机关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雷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16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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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B01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仲裁委员会登记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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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1994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依据内容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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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5〕44号
依据内容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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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当天即办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
审核 审核全部申请材料 当天即办 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四)有必要的财产; (五)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有聘任的仲裁员。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住所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其他 房屋登记部门开具或申请人自备租赁合同 必要 - 住所证明.png 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 符合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要求 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
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申请人自备 市人民政府出具 必要 - 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docx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 加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章 市政府申请登记材料
设立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政府部门核发 市政府文件 必要 - 设立文件.docx - 真实有效 提交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仲裁委员会章程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申请人自备 仲裁委员会制定 必要 - 仲裁委员会章程.docx
资金到位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其他 财政部门出具或银行到账清单 必要 - 资金到位证明.docx 真实有效 由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级财政部门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划款证明或银行到账清单
拟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申请人自备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开具 必要 拟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docx 拟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样表).docx 设区的市政府出具 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拟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
拟聘任仲裁员基本情况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拟聘任仲裁员基本情况表.docx 拟聘任仲裁员基本情况表.docx - - 拟聘任仲裁员基本情况表

常见问题

  • 1

    问 : 公民、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吗?

    回答:不可以。仲裁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 2

    问 :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吗?

    回答: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3

    问 : 仲裁委员会可以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吗?

    回答: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35 0531-82083162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95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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