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7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张乐成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5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行使内容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区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C04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渔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内陆水域的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1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受理 |
审查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办理意见 | 2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 办理意见 |
审批 | 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 3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批准 |
办结 | 制作并发放证件 | 1个工作日 | 发放证件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许可证申请书.doc | 许可证申请书.jpg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其他 | 非必要 | - | - |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应在什么时候申请换发?
回答: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 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