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基本编码:370120015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370120015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张乐成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5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行使内容 |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暂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C04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渔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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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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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收件: (1) 网上接收。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找到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申请。(2)信函接收。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531-68966270。 (3)窗口接收。申请人可至以下地址提交材料: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531-68966270。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件 | |
受理 |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 1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 |
审查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厅长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1个工作日 | 办理意见 | |
办结 | 打印《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寄出。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办结后由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集中存放制度。 | 1个工作日 |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渔船需纳入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 4.新制造的渔船,作业类型非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 5.申请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必要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doc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非必要 | - | 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示例样表 (2).jpg | - | - | -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为其出具意见 | 必要 | -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同时提供《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及报废渔船现场拆解照片和视频录像资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及监督拆解机关出具的监督拆解证明 | 非必要 | - | 监督拆解证明示例样表.jpg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船检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非必要 |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 | 非必要 | - | 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级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非必要 | - |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 非必要 | - |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示例样表.jpg | - | - | 涉及灭失渔船指标的,需提交。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网工具转移证明 | 非必要 |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示例样表.jpg | - | - | 涉及购置拆解并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需提交。 |
出售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非必要 | - | 出售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出售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示例样表 (2).jpg | - | - | 涉及购置渔船的,需提交。 |
渔船交易合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购置渔船时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 | 非必要 | - | 渔船交易合同示例样表.jpg | - | - | 涉及购置渔船的,需提交。 |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船体说明书)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船舶设计修造厂提供的渔船设计建造图纸 | 非必要 | - |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船体说明书)示例样表.jpg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渔捞设备布置图)示例样表.jpg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总布置图)示例样表.jpg | - | - | 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提供。图纸必须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渔船检验部门发放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非必要 |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非必要 | - |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 非必要 | -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有何要求?
回答: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提供。图纸必须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问 : 拆解、灭失的渔船获得指标制造新船,有时间要求吗?
回答: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问 : 网批有效期多长时间?
回答: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