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6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张乐成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5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行使内容 | 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暂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区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C04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渔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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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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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2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受理 |
审查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 2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批准 |
审批 | 根据厅审批小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 10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批准 |
办结 | 制作并发放证件 | 2个工作日 | 发放证件 | 制作并发放证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户籍登记为1户的申请人,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为2艘以下(不含2艘)。
4.新制造的渔船,作业类型非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批申请书.jpg | 网批申请书.jpg |
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户口本.jpg | 户口本.jpg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其他 | 必要 | - | - |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同时提供《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及报废渔船现场拆解照片和视频录像资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拆解证明.jpg | 监督拆解证明.jpg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船检注销.jpg | 船检注销.jpg |
《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登记注销证明.jpg | 登记注销证明.jpg |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捕捞许可注销证明.jpg | 捕捞许可注销证明.jpg |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灭失证明.jpg | 灭失证明.jpg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转移证明.jpg | 转移证明.jpg |
出售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户口本.jpg | 营业执照.jpg |
渔船交易合同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船体说明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造船图纸有何要求?
回答: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提供。图纸必须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