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31537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3699N2370231537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2013年8月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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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违法情节 | 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 | 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 |
违法程度 | 一般 | 严重 |
处罚基准 | 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方式 | 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最小金额:4000 最大金额:20000 | 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最小金额:20000 最大金额:50000 |
额外加罚 | -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线索核查 |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2.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 1.立案; 2.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决定 | 1.进行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 2.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作出决定。 |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终止调查; 4.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移送司法机关。 |
结案 | 结案审批 |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案件终止调查的; 4.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的; 5.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 7.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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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办案部门在哪里
回答: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