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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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31537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3699N2370231537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专利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2013年8月通过
依据内容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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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违法情节 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 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
违法程度 一般 严重
处罚基准 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方式 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最小金额:4000 最大金额:20000 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最小金额:20000 最大金额:50000
额外加罚 - -
额外加罚数额 - -
额外加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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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线索核查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2.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1.立案; 2.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决定 1.进行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 2.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作出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终止调查; 4.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移送司法机关。
结案 结案审批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案件终止调查的; 4.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的; 5.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 7.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结案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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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问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办案部门在哪里

    回答: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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