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370681018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7370681018000
本事项由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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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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