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370681019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7370681019000
本事项由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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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
| 依据内容 |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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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 发文字号 | 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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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
| 依据内容 |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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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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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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