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81010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737028101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地震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
| 依据内容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
| 违法情节 | 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违法向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 两次以上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违法向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 因违法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违法向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
| 违法程度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处罚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方式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额外加罚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数额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依据 | 无 | 无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