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81005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7370281005000
本事项由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 事项版本 | 1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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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
| 违法情节 | 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 |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 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 | 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 违法程度 | 轻微 | 严重 | 特别严重 |
| 处罚基准 | 不予处罚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方式 | 不予处罚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额外加罚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数额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依据 | 无 | 无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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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