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81004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7370281004000
本事项由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 依据内容 |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 违法情节 | 主动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但是已经影响地震观测的 | 严重影响地震观测的 | 导致无法进行地震观测的 |
| 违法程度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特别严重 |
| 处罚基准 | 不予处罚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方式 | 不予处罚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额外加罚 | 无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数额 | 无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依据 | 无 | 无 | 无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