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81003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7370281003000
本事项由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 依据内容 |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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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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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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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
| 违法情节 | 主动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但是已经影响地震观测的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运转造成严重影响的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导致地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无法运转或者无法修复的 |
| 违法程度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特别严重 |
| 处罚基准 | 不予处罚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方式 | 不予处罚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额外加罚 | 无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数额 | 无 | 无 | 无 | 无 |
| 额外加罚依据 | 无 | 无 | 无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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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