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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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316005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7370316005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程序类型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事项版本 20 行政管理相对人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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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发布令号(文号) 部令 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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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生态环境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531-82621687、 010-65646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23

常见问题

  • 1

    问 : 无

    回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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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66226565

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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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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