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基本编码:370316005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7370316005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事项版本 | 20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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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部令 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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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 先行登记保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 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