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基本编码:3701720190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370172019002
国家事项名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72027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5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社会事务区C02窗口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9/68966267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 | |
行使内容 | 行政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一企一证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 C01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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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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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 | 0个工作日 | 签收 | |
受理 |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 5个工作日 |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 |
现场检查 | 必要的情况下对实地进行核查 | 30个工作日(不计入流程总时限) | 获取现场检查报告 | |
行政许可 | 对资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 4工作日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88330571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经办人授权证明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即可,加盖企业公章 | 必要 | 授权书.doc | 授权书.doc | - | - | -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登录审批系统在线填写即可 | 必要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docx |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_延续申请表.docx | - | - | - |
许可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必要 |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docx |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请问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回答:请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查询,或者在我局官网首页“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专栏输入网上申请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