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370172001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370172001001
国家事项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72001000
本事项由注册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6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注册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社会事务区C02窗口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67/68966268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 | |
行使内容 | 行政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一企一证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 C01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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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第4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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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 | 0个工作日 | 签收 | |
受理 |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 5个工作日 |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 |
现场检查 | 对实地进行核查 | 22个工作日(不计入总时限) | 获取现场检查报告 | |
行政许可 | 对资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 6个工作日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88330571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文件)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厂区总平面图填写示例.docx | 厂区总平面图填写示例.docx | - | - | -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 复印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委托书-填写示例.docx | 委托书-填写示例.docx | - | - | - |
生产环境条件和生产用水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其他 | 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 必要 | - |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填写示例.docx | - | - | - |
生产设备配置图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据实准备 | 必要 | 生产设备配置图-填写示例.docx | 生产设备配置图-填写示例.docx | - | - | -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据实填写 | 必要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填写示例.docx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填写示例.docx | - | - | - |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名称: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出具单位:自然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 必要 | 合法使用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填写示例.docx | 合法使用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填写示例.docx | -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模板.doc | 无模板.doc | - | - | - |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示例.docx |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示例.docx | - | - | - |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施工装修说明-填写示例.docx | 施工装修说明-填写示例.docx | - | - | - |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即可,无固定格式,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 | 样表说明.docx | - | - | - |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即可,无固定格式,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 | 样表说明.docx | - | - | - |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说明清楚情况即可,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 | 样表说明.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厂区周围环境有什么要求?
回答:需要标明周围有无危害生产和产品安全的污染源。问 :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需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